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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最有錢的兩個作傢掐起來:金庸狀告江南侵權,同人作品商業化前景在哪?
作者/曹樂溪 編輯/吳立湘
本文首發:娛樂資本論(yulezibenlun)
“年度大戲,中國最有錢的兩個作傢要掐起來瞭!”
近日,武俠小說大師金庸因為同人小說《此間的少年》,起訴其作者、暢銷書作傢江南(楊治)及三傢出版公司,在公告中,金庸方面以“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行為”為由,要求被告停止發行並銷毀小說,公開致歉並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。
從2013年金庸先生在手遊業界掀起維權風暴後,如今武俠泰鬥要向同人文寫手開炮瞭?為什麼出版瞭十多年,到今天才起訴,莫非真是“豬得養肥瞭宰”?娛樂資本論第一時間聯系瞭當事人江南,“律師不讓我接受采訪,”電話中他並未表態,“因為我說話不太有譜,敏感話題怕說錯瞭。”而江南的宣傳夏小姐表示:“江南老師稍晚會做出回復。”
當晚8點,江南在微博發表聲明,表示自己是金庸的忠實讀者,當年落筆時並未有侵權想法,《此間的少年》出版對外授權已於數年前停止,到期未再續約。“無論法律層面的結果如何,非常非常地抱歉於我22歲那年的孟浪與唐突,因此這些事情給金庸先生造成的困擾我非常地自責。”
也許遭受影響的不僅僅是小說的出版。江南透露《此間的少年》的影視改編權曾多次轉手,“應該是售給瞭華策,原來海潤也聯系過”。據娛樂資本論瞭解,這部小說最終被華策拿下,今年華策影業的“夢+1”計劃發佈會上,《此間的少年》電影項目在列,導演和編劇為陳宇。
小娛撥通瞭華策影業總經理傅斌星的電話,對方確認《此間的少年》華策確實要拍網劇和電影,但她目前人在國外,對於金庸江南一案尚不知情。一位律師告訴娛樂資本論:“如果法庭認定被告江南侵犯瞭金庸的著作權,那麼改編權的再轉讓是有權利瑕疵的,接受一方也可能構成共同侵權的行為。”
不管案件結果如何,同人創作的商業化前景必將蒙上一層陰影。據瞭解,目前多數網絡文學平臺都存在同人小說的付費閱讀,在相關法律健全後,這些小說將面臨被大規模下架的風險。不過在小娛看來,這並不會對平臺造成太大打擊,原創小說仍是網絡文學的主流,同人小說要想成為一門好生意,可能需要更多原作者與同人方的合作。
同人作品起訴案例少見,人名設定重合不一定構成侵權
所謂同人小說,其實就是利用原有的小說、影視或動漫作品中的人設、故事情節為背景,進行二次創作。同人文寫作已在國內流行多年,知名的網文平臺都有開設同人專區,但一般而言寫作者名不見經傳,寫作全憑興趣,不以盈利為目的,偶有“圈內大手”出一些同人本賺錢,這些行為往往原作者睜一隻眼閉一隻眼,並不過多計較。
《此間的少年》是早在2001年寫成的同人小說。那時剛剛大學畢業的江南,以北京大學為模板、宋代嘉佑年間為背景創作瞭《此間的少年》,喬峰、郭靖、令狐沖等金庸武俠中的大俠們,化身為大學生演繹起與武俠世界完全不同的校園生活百態。江南在這本書中寄托瞭對於校園時光的懷念:“這本書寫的不是一個故事,而是我和某一群人已經失去的時間。”
《此間的少年》曾在2002年、2004年、2007年和2010年被不同出版社多次出版,足見其受歡迎程度,當然作者江南本人的知名度和影響力,也在這些年隨著《龍族》、《九州縹緲錄》等作品而飆升,2016年江南以3200萬版稅登上第十屆作傢富豪榜榜首。
實際上,早在2005年,金庸就曾在采訪中表達過對同人創作的不滿:“文學一定要原創,有些網民拿我小說的人物去發展自己的小說,是完全不可以的。你是小孩子,我不來理你,要真理你的話,你已經犯法瞭。在香港用我小說人物的名字是要付錢的。”
單就著作權侵權來說,同人作品在國內的侵權案例並不是很多,也並沒有形成統一的審判思路。在過往案例中,比較出名的應該是錢鐘書的《圍城》與作傢魯兆明的《圍城之後》,在電視連續劇《圍城》熱播之後,魯兆明續寫瞭《圍城之後》,其實就是《圍城》的同人作品,隻不過當時還沒有“同人”一說。
1992年,這本書由沈陽春風文藝出版社出版,後被錢鐘書起訴侵權成功,從此沒有再版,魯兆明稱此案為中國版權法第一案。
在法律界人士看來,金庸起訴江南的案子並不見得會穩贏。“這樣的案件光看公告,很難去評判誰的勝算更大一點。”一位律師告訴小娛樂,“通常這種案件要通過證據比對,看被告作品是否對原告形成實質性相似,如果僅僅是人物名稱、設定相似,故事情節並不相似,可能不會構成著作權侵權。”
但該律師認為,公告中的“不正當競爭”,可能會讓金庸方面更有勝算:“不正當競爭指的是經營者違反誠實信用等原則,來擴充自己的商業競爭優勢,進而損害其他競爭對手的商業利益的行為。其范圍設計比較大靜電油煙處理機,包括小說、影視、相應的授權,原告都可能因為被告的某些行為而造成利益受損。”
“這是一個很好的配套解決方案。因為單就著作權侵權來說,同人作品在國內的侵權案例並不是很多,也並沒有形成統一的審判思路,所以這個案子如果原告金庸勝訴,可能在不正當競爭這塊兒,會是一個比較大的突破點。”
金庸江南案,是否能給同人作品商業化敲響警鐘?
據介紹,如果著作權侵權不成立,僅僅是不正當競爭成立,那麼出售給華策的影視改編權並不存在侵權問題。
但此案不管勝訴與否,都會對同人創作者有所警示。大陸網絡文學的早期經典,其實都是同人作品,這個圈也確實培養瞭諸多“大手”。與江南組成五黑框的今何在,成名作《悟空傳》其實某種程度也是同人小說,隻不過孫悟空等人物早已進入公眾領域而不在著作權保護的范圍。
過去寫作者帶有僥幸心理,盡管都知道同人文不能用作商用,但又覺得原作者名氣遠大於自己,肯定不會計較,像南派三叔就曾表示開放同人授權,歡迎改編。然而,在網絡文學作品侵權行為甚囂塵上的今天,金庸的敲山震虎,讓人們意識到容忍並不是沒有底線。
“就在我看到江南這消息的前一天,我剛去上海簽瞭字,拿到瞭《三體》的授權,看瞭都後怕。”一位同人作者心有餘悸地表示。關於金庸與江南的案子,他認為“版權問題現在正是風口浪尖,江南必敗”。
對網絡文學平臺而言,同人作品商業化這一灰色地帶,也有可能因為金庸的維權而受到更多約束。“這件事會對同人小說網站敲響警鐘,據我瞭解,目前除瞭我們,絕大多數網文平臺的同人小說都是付費閱讀模式。”一位同人創作平臺的負責人表示。
不過值得註意的是,同人小說目前不是網文平臺的主流,所以即使未來面臨付費同人小說被大規模下架的的情況,對於平臺本身的影響也不是毀滅性的。讓同人創作回歸興趣而非商業盈利,對於建立更為健康良性的網絡文學生態,也不失為一件好事。
“另一方面,我覺得它會促進國內的版權方與同人方形成互動關系,過去雙方溝通起來困難,但現在粉絲運營型的IP,越來越喜歡和同人方合作。”比如南派三叔的《盜墓筆記·藏海花》,以及二次元手遊《少女前線》等,都是網文平臺與官方合作進行同人文征文。
靜電除油機
對於影視公司而言,同人作品的影視化需要非常謹慎油煙靜電機。知名編劇汪海林認為:“同人小說自娛自樂是可以的,原本互聯網寫作就是基於共享與分享,但隻要商業化瞭,就必須承擔經濟與法律責任。”
一位編劇告訴娛樂資本論,早在兩三年前,就有朋友拿《此間的少年》的項目來找過他。“當時好像是要開發系列作品,我對這種同人文興趣不大就沒接,”他說,“同人文拍成影視如果不向原作者授權,應該也是侵犯著作權的吧,但換名字的話大概也就沒賣點瞭。”
正如一位網友所說,“且不管有沒有抄襲情節和人物關系,如果沒有這些金庸作品裡的名字,我不認為當年會有那麼多人看《此間》。沒有《此間》,就沒有江南,於情於理,這官司都得認,這錢都必須要賠。”
作者/曹樂溪 編輯/吳立湘
本文首發:娛樂資本論(yulezibenlun)
“年度大戲,中國最有錢的兩個作傢要掐起來瞭!”
近日,武俠小說大師金庸因為同人小說《此間的少年》,起訴其作者、暢銷書作傢江南(楊治)及三傢出版公司,在公告中,金庸方面以“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行為”為由,要求被告停止發行並銷毀小說,公開致歉並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。
從2013年金庸先生在手遊業界掀起維權風暴後,如今武俠泰鬥要向同人文寫手開炮瞭?為什麼出版瞭十多年,到今天才起訴,莫非真是“豬得養肥瞭宰”?娛樂資本論第一時間聯系瞭當事人江南,“律師不讓我接受采訪,”電話中他並未表態,“因為我說話不太有譜,敏感話題怕說錯瞭。”而江南的宣傳夏小姐表示:“江南老師稍晚會做出回復。”
當晚8點,江南在微博發表聲明,表示自己是金庸的忠實讀者,當年落筆時並未有侵權想法,《此間的少年》出版對外授權已於數年前停止,到期未再續約。“無論法律層面的結果如何,非常非常地抱歉於我22歲那年的孟浪與唐突,因此這些事情給金庸先生造成的困擾我非常地自責。”
也許遭受影響的不僅僅是小說的出版。江南透露《此間的少年》的影視改編權曾多次轉手,“應該是售給瞭華策,原來海潤也聯系過”。據娛樂資本論瞭解,這部小說最終被華策拿下,今年華策影業的“夢+1”計劃發佈會上,《此間的少年》電影項目在列,導演和編劇為陳宇。
小娛撥通瞭華策影業總經理傅斌星的電話,對方確認《此間的少年》華策確實要拍網劇和電影,但她目前人在國外,對於金庸江南一案尚不知情。一位律師告訴娛樂資本論:“如果法庭認定被告江南侵犯瞭金庸的著作權,那麼改編權的再轉讓是有權利瑕疵的,接受一方也可能構成共同侵權的行為。”
不管案件結果如何,同人創作的商業化前景必將蒙上一層陰影。據瞭解,目前多數網絡文學平臺都存在同人小說的付費閱讀,在相關法律健全後,這些小說將面臨被大規模下架的風險。不過在小娛看來,這並不會對平臺造成太大打擊,原創小說仍是網絡文學的主流,同人小說要想成為一門好生意,可能需要更多原作者與同人方的合作。
同人作品起訴案例少見,人名設定重合不一定構成侵權
所謂同人小說,其實就是利用原有的小說、影視或動漫作品中的人設、故事情節為背景,進行二次創作。同人文寫作已在國內流行多年,知名的網文平臺都有開設同人專區,但一般而言寫作者名不見經傳,寫作全憑興趣,不以盈利為目的,偶有“圈內大手”出一些同人本賺錢,這些行為往往原作者睜一隻眼閉一隻眼,並不過多計較。
《此間的少年》是早在2001年寫成的同人小說。那時剛剛大學畢業的江南,以北京大學為模板、宋代嘉佑年間為背景創作瞭《此間的少年》,喬峰、郭靖、令狐沖等金庸武俠中的大俠們,化身為大學生演繹起與武俠世界完全不同的校園生活百態。江南在這本書中寄托瞭對於校園時光的懷念:“這本書寫的不是一個故事,而是我和某一群人已經失去的時間。”
《此間的少年》曾在2002年、2004年、2007年和2010年被不同出版社多次出版,足見其受歡迎程度,當然作者江南本人的知名度和影響力,也在這些年隨著《龍族》、《九州縹緲錄》等作品而飆升,2016年江南以3200萬版稅登上第十屆作傢富豪榜榜首。
實際上,早在2005年,金庸就曾在采訪中表達過對同人創作的不滿:“文學一定要原創,有些網民拿我小說的人物去發展自己的小說,是完全不可以的。你是小孩子,我不來理你,要真理你的話,你已經犯法瞭。在香港用我小說人物的名字是要付錢的。”
單就著作權侵權來說,同人作品在國內的侵權案例並不是很多,也並沒有形成統一的審判思路。在過往案例中,比較出名的應該是錢鐘書的《圍城》與作傢魯兆明的《圍城之後》,在電視連續劇《圍城》熱播之後,魯兆明續寫瞭《圍城之後》,其實就是《圍城》的同人作品,隻不過當時還沒有“同人”一說。
1992年,這本書由沈陽春風文藝出版社出版,後被錢鐘書起訴侵權成功,從此沒有再版,魯兆明稱此案為中國版權法第一案。
在法律界人士看來,金庸起訴江南的案子並不見得會穩贏。“這樣的案件光看公告,很難去評判誰的勝算更大一點。”一位律師告訴小娛樂,“通常這種案件要通過證據比對,看被告作品是否對原告形成實質性相似,如果僅僅是人物名稱、設定相似,故事情節並不相似,可能不會構成著作權侵權。”
但該律師認為,公告中的“不正當競爭”,可能會讓金庸方面更有勝算:“不正當競爭指的是經營者違反誠實信用等原則,來擴充自己的商業競爭優勢,進而損害其他競爭對手的商業利益的行為。其范圍設計比較大靜電油煙處理機,包括小說、影視、相應的授權,原告都可能因為被告的某些行為而造成利益受損。”
“這是一個很好的配套解決方案。因為單就著作權侵權來說,同人作品在國內的侵權案例並不是很多,也並沒有形成統一的審判思路,所以這個案子如果原告金庸勝訴,可能在不正當競爭這塊兒,會是一個比較大的突破點。”
金庸江南案,是否能給同人作品商業化敲響警鐘?
據介紹,如果著作權侵權不成立,僅僅是不正當競爭成立,那麼出售給華策的影視改編權並不存在侵權問題。
但此案不管勝訴與否,都會對同人創作者有所警示。大陸網絡文學的早期經典,其實都是同人作品,這個圈也確實培養瞭諸多“大手”。與江南組成五黑框的今何在,成名作《悟空傳》其實某種程度也是同人小說,隻不過孫悟空等人物早已進入公眾領域而不在著作權保護的范圍。
過去寫作者帶有僥幸心理,盡管都知道同人文不能用作商用,但又覺得原作者名氣遠大於自己,肯定不會計較,像南派三叔就曾表示開放同人授權,歡迎改編。然而,在網絡文學作品侵權行為甚囂塵上的今天,金庸的敲山震虎,讓人們意識到容忍並不是沒有底線。
“就在我看到江南這消息的前一天,我剛去上海簽瞭字,拿到瞭《三體》的授權,看瞭都後怕。”一位同人作者心有餘悸地表示。關於金庸與江南的案子,他認為“版權問題現在正是風口浪尖,江南必敗”。
對網絡文學平臺而言,同人作品商業化這一灰色地帶,也有可能因為金庸的維權而受到更多約束。“這件事會對同人小說網站敲響警鐘,據我瞭解,目前除瞭我們,絕大多數網文平臺的同人小說都是付費閱讀模式。”一位同人創作平臺的負責人表示。
不過值得註意的是,同人小說目前不是網文平臺的主流,所以即使未來面臨付費同人小說被大規模下架的的情況,對於平臺本身的影響也不是毀滅性的。讓同人創作回歸興趣而非商業盈利,對於建立更為健康良性的網絡文學生態,也不失為一件好事。
“另一方面,我覺得它會促進國內的版權方與同人方形成互動關系,過去雙方溝通起來困難,但現在粉絲運營型的IP,越來越喜歡和同人方合作。”比如南派三叔的《盜墓筆記·藏海花》,以及二次元手遊《少女前線》等,都是網文平臺與官方合作進行同人文征文。
靜電除油機
對於影視公司而言,同人作品的影視化需要非常謹慎油煙靜電機。知名編劇汪海林認為:“同人小說自娛自樂是可以的,原本互聯網寫作就是基於共享與分享,但隻要商業化瞭,就必須承擔經濟與法律責任。”
一位編劇告訴娛樂資本論,早在兩三年前,就有朋友拿《此間的少年》的項目來找過他。“當時好像是要開發系列作品,我對這種同人文興趣不大就沒接,”他說,“同人文拍成影視如果不向原作者授權,應該也是侵犯著作權的吧,但換名字的話大概也就沒賣點瞭。”
正如一位網友所說,“且不管有沒有抄襲情節和人物關系,如果沒有這些金庸作品裡的名字,我不認為當年會有那麼多人看《此間》。沒有《此間》,就沒有江南,於情於理,這官司都得認,這錢都必須要賠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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